丰台区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丰台区科技服务业内生动力,壮大市场主体,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发展生态,推动科技服务业规模增长和质效提升,制定本若干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丰台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领域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内容


(一)壮大产业主体,构建梯次发展矩阵

第三条 支持头部企业做强做大。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规模发展。对首次纳入科技服务业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次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再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

第六条 支持企业提升资质。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备高成长性且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当年达标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后续两年达标再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当年达标给予最高17万元支持,后续两年达标再分别给予最高16.5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鼓励批发零售、建筑、商务服务、交通运输等企业将设计、研发等业务剥离设立新公司。对剥离设立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并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的,按照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激发创新活力,做强科技服务重点领域

第八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大中型重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速超过全区平均水平,且增量超过100万元(含)的,按研发费用增量的1%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经备案认定,对承担国家、北京市重点研发课题、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分别按不超过国家、北京市支持资金的20%、1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协同攻关,对出资参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丰台创新联合基金的企业,给予区级资金配套支持。

第十条 支持人工智能赋能科研。推动科学智能在基础科学研究、医药健康、新材料、科学仪器、工业智能化升级等领域的深度应用,支持建设科学智能硬件基础设施,对于企业制造并提供科学智能相关产品及服务,且成功验收交付的重点场景或重大项目,择优按照合同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根据项目技术先进性、成熟度及产业化情况,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对新增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对促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择优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根据机构内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经理人数量,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额外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新建或改扩建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共性技术平台,提升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能级,择优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等领域企业新获批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建设方最高100万元、50万元支持。


(三)强化要素供给,优化创新发展生态

第十四条 强化科技金融赋能。加强科技专项与投资基金协同联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拨投联动”及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推荐申报北京市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拥有核心知识产权、质量效益突出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绿色通道、“丰质贷”(京质贷)融资增信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五条 支持孵化载体建设。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成效进行评价,根据新引进培育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数量,以及孵化器的投资能力、专业服务能力等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特色园区建设。对经认定的科技服务业特色园区建设项目,按照新建、改造投入的30%给予建设方最高5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加强服务保障支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区级“服务包”,给予“服务管家”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丰泽计划”,对入选人才分层分类给予资金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措施扶持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开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绩效目标;涉及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补贴资金金额以区财政局最终审定结果为准,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般火灾事故的;经审议具有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中的财政支持政策条款与丰台区现行相关财政政策同类条款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措施将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个人在取得本措施的相关支持后,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丰台区政府有权停止政策支持,并保留相应的追索权。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已立项项目至约定任务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有关具体规定由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标签:

项目征集丨“赢在丰台”中都创新苗圃·新质生产力专场路演火热征
40万元奖金+全链条服务!丰台这场创业大赛等你来战